建筑變形縫測量規范總則
一、為了在建筑變形縫測量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及場地的沉降測量、位移測量和特殊變形測量。
三、建筑變形縫測量應能確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及其場地在靜荷載或動荷載及環境等因素影響下的變形程度或
變形趨勢。
四、建筑變形縫測量所用儀器設備必須經檢定合格。儀器設備的檢定、檢驗及維護,應符合本規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
五、建筑變形縫測量除使用本規范規定的各種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滿足本規范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的其他方法。
六、建筑變形縫測量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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